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百时美施贵宝
创新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原动力,医药创新研发能力是一个国家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核心表现之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药创新,在多个规划文件中都提出有关创新药发展的目标,并通过逐步完善创新药品审评审批、专利保护等制度,持续促进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不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支付端对创新药的支持不断完善。通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缩短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周期;针对创新药品开展常态化的国家谈判,发挥了医保基金的战略购买作用,越来越多的创新药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有效提高了创新药品的患者可及性;在确定创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过程中引入卫生经济学评价等方法,创新药的价值得到了更好的体现;明确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并不断完善,促进了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发展,拓宽了创新药支付的渠道。
在各类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医药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创新药上市的速度明显加快,获批的创新药数量显著增加,创新药研发能力日益获得国际监管机构的认可,部分创新药品的可及性得到极大提高。
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我国的医药创新依然面临一定的挑战,创新同质化严重、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日渐凸显。从国际实践来看,针对创新药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和支付体系对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还不充分,基本医疗保险定位于“保基本”,且资金压力较大,支付能力有限,并不能充分支撑医药创新。为此,本报告建议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围绕多元支付模式进行探索,更好地支持医药创新发展:
1.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创新药品的价格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创新药品在临床、经济、患者、创新以及社会等多维度的价值,进一步明确创新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公平性的评价标准。在评估过程中尽可能引入多元相关方参与决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价标准和参数,并针对罕见病、地区性遗传病等特殊疾病治疗药物进行适当调整。
2. 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保障制度对创新药品支付的试点探索。鼓励地方开展试点,探索“融合支付、风险共担”的共付机制。通过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边界,建立并完善商业健康保险药品目录等方式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互补衔接。鼓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商业健康保险之间的数据共享,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提供支持,针对特定疾病、特定人群开发定制化的保险产品。通过税收优惠、个人账户活化、慈善基金补充等方式拓宽商业健康保险筹资来源保障其长期可持续。同时建议在地方开展基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风险分担等创新支付模式。
3.加强跨部门合作,完善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协同机制。加强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协同合作,为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高效协同和有机互补提供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